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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将28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将通用动力公司等28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见附件),并采取以下措施:一、禁止向上述28家美国实体出口两用物项;正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二、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附件:出口管制管控名单(2025年1月2日)商务部2025年1月2日附件出口管制管控名单(2025年1月2日)1.通用动力公司(GeneralDynamics)2.L3哈里斯公司(L3HarrisTechnologies)3.英特磊公司(IntelligentEpitaxyTechnology)4.可利尔阿莱恩公司(ClearAlignLLC)5.波音防务、空间与安全集团(BoeingDefense,Space&Security)6.洛克希德·马丁公司(LockheedMartinCorporation)7.雷神导弹与防务公司(RaytheonMissiles&Defense)8.洛克希德·马丁导弹与火控公司(LockheedMartinMissilesandFireControl)9.洛克希德·马丁航空公司(LockheedMartinAeronautics)10.标枪合资公司(Raytheon/LockheedMartinJavelinJointVenture)11.雷神导弹系统公司(RaytheonMissileSystems)12.通用动力军械与战术系统公司(GeneralDynamicsOrdnanceandTacticalSystems)13.通用动力信息技术公司(GeneralDynamicsInformationTechnology)14.通用动力任务系统公司(GeneralDynamicsMissionSystems)15.海岸间电子公司(Inter-CoastalElectronics)16.系统研究与模拟公司(SystemStudies&Simulation)17.铁山解决方案公司(IronMountainSolutions)18.应用技术集团(AppliedTechnologiesGroup)19.阿克西恩特公司(Axient)20.洛克希德·马丁导弹系统集成实验室(LockheedMartinMissileSystemIntegrationLab)21.洛克希德·马丁先进技术实验室(LockheedMartinAdvancedTechnologyLaboratories)22.洛克希德·马丁风险投资公司(LockheedMartinVentures)23.安杜里尔公司(AndurilIndustries)24.海上战术系统公司(MaritimeTacticalSystems)25.环太平洋防务公司(PacificRimDefense)26.AEVEX航天公司(AEVEXAerospace)27.LKD航天公司(LKDAerospace)28.顶峰科技公司(SummitTechnologiesInc.)
2025-01-09
关于执行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2号)公布的《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就执行相关关税政策事宜公告如下:一、涉及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措施的海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为有效实施2025年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等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部分油品等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延期清单和反倾销措施等,海关总署为非全税目适用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商品拆分了10位海关商品编号,并编制了《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反倾销商品新增海关商品编号表》(见附件1—5)。企业进出口符合上述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措施规定的商品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相应表格所列商品编号进行申报,政策适用范围以《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有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延期清单和反倾销措施等规定为准。二、其他有关事项(一)废止海关总署发布的本国子目注释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3年版)(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3年新增和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4年新增和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年新增和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新增和调整部分Ⅱ)》(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布)、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6号(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等予以废止。(二)《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对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相关修订情况,海关总署对《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进行同步修订,并调整部分翻译内容,已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三)关税税目、税率及规范申报查询事宜。根据《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调整的关税税目、税率内容及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2025年版)均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申报参考。(四)商品归类决定及行政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的规定,因税目调整等原因失效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清单将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并动态更新。特此公告。附件:1.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pdf2.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pdf3.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pdf4.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pdf5.2025年反倾销商品新增海关商品编号表.pdf海关总署2024年12月30日公告正文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2025-01-07
关于暂停使用“单一窗口”税费支付和退税申请的通知
为保证2024年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年终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2024年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年终工作的通知》要求,“单一窗口”将于2024年12月31日11点30分至2025年01月01日0点30,暂停“单一窗口”标准版货物贸易税费支付、个人物品税款支付、邮政缴税联网、寄递物品税款支付(快件)、离岛免税购物税款支付、液化天然气先征后返、非政策性退税、个人行邮税退税系统的使用,期间暂时不能使用上述系统开展货物贸易税费支付、个人物品税款支付、邮政缴税联网缴税、寄递物品税款支付(快件)、离岛免税购物税款支付、液化天然先征后返、非政策性退税、个人行邮税退税操作,请大家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安排。特此通知。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2024年12月27日
2024-12-30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关于系统维护的公告
为提升电子口岸系统运行的稳定性,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计划于2024年12月28日(星期六)20:00至20:30进行系统维护,维护期间影响“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文件上传、查询、下载功能,海关回执有短暂延迟,请用户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如有问题,及时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客户服务热线电话:010-95198。特此公告。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2024年12月26日
2024-12-26
关于进一步放宽优化外国人过境免签政策的公告
2024-12-25
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集成性便利服务功能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智能化便利化应用水平,更好地服务广大用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于近期上线了智能辅助申报、一站式导航、“我的工作台”等集成性便利服务功能。使用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安徽“单一窗口”客服热线:0551-95198。特此通知
2024-12-09
关于收集单一窗口功能完善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更好服务企业,现向各位用户征集有关“单一窗口”功能方面意见建议,于2024年12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安徽“单一窗口”衷心感谢大家的支持!反馈方式:1.填写意见建议收集表(附后)发送至邮箱:1716548588@qq.com或QQ:17165485882.在安徽“单一窗口”—平台服务—投诉建议提交意见需求。3.联系安徽“单一窗口”在线客服或在安徽“单一窗口”运维群内反馈。附件:单一窗口功能完善意见建议收集表
2024-12-04
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更新的通知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实施,按照海关总署相关业务要求,数据中心将于2024年11月30日22点至24点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进行更新,更新期间系统将暂停使用。更新内容如下:一、货币参数删除“印尼卢比”、“菲律宾比索”和“新台币”三种币种。自2024年12月1日起,以该3种币种成交的商品,进行报关单申报时需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申报。《货币代码表》参数可通过“单一窗口”门户—参数查询—货币(国标)查询。二、货币参数新增“沙特里亚尔”、“土耳其里拉”、“阿联酋迪拉姆”、“南非兰特”、“匈牙利福林”、“波兰兹罗提”、“墨西哥比索”7个币种。三、取消报关单“业务事项”下“自报自缴”勾选功能。四、报关单申报新增“申报税额”功能:1、进口报关单申报,如报关单不涉税,企业可直接点击“0税额申报”完成纳税申报。2、进口/出口报关单申报,如报关单涉税,可点击“计税”按钮,通过海关计税服务辅助计算税款并进行数据反填。企业可对反填的税费结果进行确认,如与企业实际税款不符可自行进行修改,点击“确认申报”完成纳税申报。五、系统操作手册参见:《货物申报》操作手册。请各单位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特此通知。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2024-12-02
关于“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报关单报文规范调整的通知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实施,按照海关总署相关业务要求,“单一窗口”拟对货物申报系统报关单报文规范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内容如下:一、修改报关单表头Type说明前两位,删除自报自缴标记。二、修改SddTaxHead节点名称为“申报税额表头”。修改SddTaxHead节点下子字节点的“是否必填”。三、修改SddTaxLists节点名称为“申报税额表体”。修改SddTaxLists节点下子字节点的“是否必填”。四、版本号调整为4.9.7.3。五、接口说明参见《报关单导入接口说明》。该版本将于2024年12月1日启用,请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提前进行准备工作。特此通知。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2024年11月27日
2024-11-27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现场标志
为进一步提升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现场各类标志的规范性和辨识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标志》(GB43704—2024),国家移民管理局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水运、航空、铁路、公路口岸启用新版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现场标志。新版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现场标志,分为主标志和功能标志两类。主标志是在对外开放口岸标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标志,由中国移民管理标志和“中国移民管理”中英文字共同组成。功能标志是在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现场标示相关通道设施和提示导向的标志,包括通道标志、公共区域标志、工作场所与设施标志、提示标志、劝阻标志、导向标志等6种70个。中外人员出入境时,请注意循标志提示指引有序通关。特此公告。附件:新版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现场标志国家移民管理局2024年11月27日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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