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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将第二十五条“毛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将第二十六条“净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二、删除“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等三个申报项目。三、“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目的地海关”。该申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为必填。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四、“检验检疫名称”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不变。本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4年3月14日

    2024-03-19
  • 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增加广州海关为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实施机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由广州海关实施法定检验。其他进口心脏起搏器仍按现行规定实施检验。二、企业凭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的批复意见及相关贸易单证向海关申报,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为广州海关所属现场海关。三、广州海关对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依法实施入境验证监管,核对实货是否与批复意见中载明的信息相符,并检查是否为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心脏起搏器。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需实施抽样送检的,按照规定执行。四、经检验合格的,广州海关依申请出具相关证书;经检验与批复意见不一致或属于禁止进口的心脏起搏器的,海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五、本公告所称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区域内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的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获得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批件的进口心脏起搏器。本公告自2024年2月28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4年2月27日

    2024-03-01
  • 关于发布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I)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2024年第一批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现予以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I).doc海关总署2024年2月26日

    2024-03-01
  •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附件2、4、8、9、10、12、14、16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附件2、4、8、9、10、12、14、16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回执.doc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未通过认证决定书.doc3.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未通过复核决定书.doc4.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doc5.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doc6.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信用修复申请回执.doc7.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doc8.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暂停管理措施决定书.doc海关总署2024年2月2日

    2024-02-05
  •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号 公布2024年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公布《2024年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录》和有关事项。一、2024年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货物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详见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货物的进口实施许可,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申领的进口许可证和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签发。(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单位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相关要求按《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执行。二、2024年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详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货物的出口实施许可,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一)小麦、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棉花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和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二)活牛、活猪、活鸡、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天然砂、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锯材、白银、铂金(铂或白金)、铟及铟制品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有关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签发。(三)牛肉、猪肉、鸡肉、矾土、萤石(氟石)、稀土、钼及钼制品、焦炭、成品油(仅限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其中,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凭货物出口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以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加工贸易、外资企业出口及边境贸易等方式出口的,仍按照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三、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以下出口货物实行指定机构发证。出口此类货物需向指定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一)以陆运方式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和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签发。(二)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签发。(三)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天然砂(对台湾地区)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和标准砂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天然砂(对台港澳)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福建省和海南省行政区域以外天然砂(对台港澳)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四、进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应严格按照《进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商配规发〔2020〕208号)、《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商配规发〔2020〕209号)、《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商办配函〔2015〕49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局负责对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五、本公告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本公告所称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指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45号同时废止。商务部2024年1月13日2024年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38个)北京市商务局天津市商务局河北省商务厅山西省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辽宁省商务厅吉林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商务厅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江苏省商务厅浙江省商务厅安徽省商务厅福建省商务厅江西省商务厅山东省商务厅河南省商务厅湖北省商务厅湖南省商务厅广东省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海南省商务厅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四川省商务厅贵州省商务厅云南省商务厅西藏自治区商务厅陕西省商务厅甘肃省商务厅青海省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大连市商务局青岛市商务局宁波市商务局厦门市商务局深圳市商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62个)北京市商务局天津市商务局河北省商务厅山西省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辽宁省商务厅吉林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商务厅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江苏省商务厅浙江省商务厅安徽省商务厅福建省商务厅江西省商务厅山东省商务厅河南省商务厅湖北省商务厅湖南省商务厅广东省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海南省商务厅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四川省商务厅贵州省商务厅云南省商务厅西藏自治区商务厅陕西省商务厅甘肃省商务厅青海省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大连市商务局青岛市商务局宁波市商务局厦门市商务局深圳市商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沈阳市商务局长春市商务局哈尔滨市商务局南京市商务局武汉市商务局广州市商务局成都市商务局西安市商务局商务部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驻南宁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驻杭州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2024-01-22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6号(关于执行2024年关税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第10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为准确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涉及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海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为有效实施2024年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等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部分油品等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延期清单等,海关总署为非全税目适用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商品拆分了10位海关商品编号,并编制了《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见附件1—4)。企业进出口符合上述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商品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相应表格所列商品编号进行申报,政策适用范围以《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有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等规定为准。二、其他有关事项(一)《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对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相关修订情况,海关总署对《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进行同步修订,并调整部分翻译内容,已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二)关税税目、税率及规范申报查询事宜。根据《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调整的关税税目、税率内容及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2024年版)均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申报参考。(三)商品归类决定及行政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的规定,因税目调整等原因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行政裁定清单将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并动态更新。特此公告。附件:1.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pdf2.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pdf3.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pdf4.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pdf海关总署2023年12月29日

    2024-01-05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

    为推动落实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现就实施卡口分类分级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卡口分类分级管理适用于综合保税区。二、允许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在卡口设置专门的便捷进出区通道,对进出区货物实行分类通行。三、对区内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等境内进出区货物实施卡口登记管理,通过便捷进出区通道进出。根据卡口设置实际,常规货物通道可以兼行卡口登记货物。四、对卡口登记货物实施差别化分级管理。简化核放单填报要素,对于第三条所述的基建物资、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生活消费品,其运输工具绑定的核放单中的“料号”“商品编码”为非必填项,对于其他卡口登记货物,其运输工具绑定的核放单中的“料号”为非必填项。对上述货物优化进区重量验核。五、对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或保税核注清单办理进出区手续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须如实申报,并在保税核注清单勾选商品“危化品标志”。六、海关对卡口登记货物进行抽查。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12月29日

    2024-01-05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安哥拉共和国等 6国98%税目产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换文规定,自2023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安哥拉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等6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的进口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98%税目产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特惠税率栏中标示为“受惠国LD”的8420个税目、“受惠国1LD1”的193个税目、“受惠国2LD2”的191个税目,共计8804个税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

    2023-12-08
  • 关于发布《海关信息化应用软件质量要求》等2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发布《海关信息化应用软件质量要求》等2项海关行业标准(标准目录见附件)。本批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上发布标准的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特此公告。附件:海关行业标准编号名称表.doc海关总署2023年11月28日

    2023-12-08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0号(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工作部署,支持企业纾困解难,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非报关企业非主观故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11月21日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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