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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以下称西方)关于西班牙动物蛋白肥料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产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西班牙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王国动物蛋白肥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本公告中的动物蛋白肥料,是指来源于健康活猪,经屠宰后收集的血液加工成的肥料。三、原料要求(一)原料不得来自反刍动物,且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污染;(二)用于生产原料的动物应来自口蹄疫、古典猪瘟、猪水泡病及其他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需报告的其他猪传染病的无疫区,无疫区应符合WOAH标准且经中方认可;(三)用于生产原料的动物均在西班牙出生并饲养,或从欧盟其他成员国合法进口,在西方批准的屠宰场屠宰,经过宰前和宰后检验,未发现任何动物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四)用于生产原料的动物不是来自受运输限制,或者因动物疫病爆发或未知原因死亡而被扑杀的动物;(五)关于非洲猪瘟,如原料来自西班牙饲养的猪,应符合中西双方签署的关于非洲猪瘟区域化协议的有关要求;(六)没有使用其他动物血液。四、生产企业要求(一)符合中国和西班牙有关动物源性肥料卫生和兽医卫生法规的要求;(二)获得西方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督下生产,产品允许在西班牙市场自由销售;(三)建立并实施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实施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四)经西方向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五、生产加工要求(一)产品须经中心温度不低于160ºC,保持不少于4小时的热加工,或者使用经中方同意的其他等效加工方法;(二)产品不含有危害动植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双方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成分,肥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国《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38400);(三)仅限肥料用途;(四)产品输华前,须经西班牙官方抽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1.沙门氏菌:25克产品中未检出:n=5,c=0,m=0,M=0;2.肠杆菌科:1克样品中不超过100:n=5,c=5,m=0,M=1000;n-检验的样品数;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六、包装、标签和储存运输要求(一)须用全新、洁净、密封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二)外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有关要求;(三)外包装需注明西班牙生产企业名称及西方批准编号信息,并明确标识“仅限肥料用途”;(四)动物蛋白肥料的生产、包装、存储和运输过程,均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西方负责对输华动物蛋白肥料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一)证单核查。1.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二)货物检查。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西班牙输华动物蛋白肥料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情况处理。进境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6年5月13日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1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6年5月12日
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进口化妆品申报化妆品进口商在进口化妆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当在报关单“产品许可证”项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26”)规范填报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得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号。(二)进口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检测、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以及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按照公务用品申报进口的化妆品,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进口化妆品展品,无需填报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号。(三)进口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检测、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应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要求进行申报,其中“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具体如下:1.进口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用样品,需提供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2.进口检测研发用的非试用样品,需提供检测研发方案、检测研发单位能力证明文件。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还须提供委托检测协议。3.进口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需提供宣传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样品使用地点、使用方式、面对人群及样品处置方式等。(四)进口化妆品半成品,应在“规格型号”项下的申报要素“其他”中录入“化妆品半成品”,“货物属性”栏勾选“15-非预包装”,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灌装或者分装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同时声明进口化妆品半成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二、关于进口化妆品信息记录化妆品进口商记录的进口化妆品信息,应当包括进口化妆品的报关单号、入境时间、名称、品牌、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号、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者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原产国或者地区、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名称、存放地点、销售对象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及数量等内容。鼓励化妆品进口商运用信息化手段记录上述信息。三、关于化妆品出口前检验申请化妆品出口前申请检验时,生产企业、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声明生产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持有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等内容。海关监管过程中需要验核的,生产企业、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交验上述相关材料。四、关于“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办法》所称“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包含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本公告自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10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42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施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6〕146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6年5月11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乌克兰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局(以下称乌方)有关乌克兰小麦粉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克兰小麦粉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克兰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局关于乌克兰小麦粉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二、允许进口产品本公告中的小麦粉,是指以乌克兰境内种植的小麦(TriticumaestivumL.)为原料,在乌克兰境内经加工而获得的供人类食用的精细粉状产品。乌方应确保输华小麦粉不得带有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controversaJ.G.Kühn,不得带有活虫以及故意添加或混杂的其他杂质。乌克兰输华小麦粉从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到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乌克兰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三、生产企业要求乌克兰输华小麦粉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确保其小麦粉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应经乌方检查符合中方要求并在中方注册。四、原料要求(一)乌方应确保小麦粉的原料来自经乌克兰确认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并予备案的小麦种植企业。(二)乌方应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6)“监测”和国际认可的方法要求,在小麦产区对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controversaJ.G.Kühn开展监测。如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菌,应立即向中方通报并暂停使用相关产区的小麦生产的小麦粉输华。五、包装要求乌方应确保输华小麦粉使用新的、干净、卫生、透气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小麦粉的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六、运输工具检疫要求装运前,乌方应对输华小麦粉的运输工具进行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双方卫生防疫要求,不得混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外来杂质。七、证书要求出口前,乌方应对经检疫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输华小麦粉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小麦粉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ThewheatflourcoveredbythisphytosanitarycertificatecomplieswiththeprovisionsoftheProtocolonInspection,QuarantineandSanitaryRequirementsfortheExportofUkrainianWheatFlour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signedbytheGeneralAdministrationofCustom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theStateServiceofUkraineforFoodSafetyandConsumerProtection.TheconsignmentisfreefromTilletiacontroversaJ.G.Kühn.”(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小麦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克兰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局签署的关于乌克兰小麦粉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controversaJ.G.Kühn)。植物检疫证书内容和格式应事先经双方确认。为确保输华小麦粉安全,乌方对每批输华小麦粉出具非动物源性食品证书。八、其他要求(一)乌克兰输华小麦粉到达中国入境口岸后,中方将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合格后准予进境。(二)乌克兰输华小麦粉如被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等情况,中国海关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6年5月9日
牛肉保障措施项下自巴西进口的牛肉于2026年5月9日已达到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87号明确的该国家(地区)规定数量的50%。根据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87号,在牛肉进口数量达到规定数量100%的第3日起(含当日),将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55%关税。
据海关统计,2026年前4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16.23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同)增长14.9%。其中,出口9.33万亿元,增长11.3%;进口6.9万亿元,增长20%。4月份,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4.38万亿元,增长14.2%。其中,出口2.48万亿元,增长9.8%;进口1.9万亿元,增长20.6%。从贸易方式看,前4个月,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9.82万亿元,增长8.5%;加工贸易进出口3.08万亿元,增长21.3%;保税物流进出口2.81万亿元,增长38.7%。从贸易伙伴看,前4个月,我国与东盟贸易总值为2.75万亿元,增长15.7%;我国与欧盟贸易总值为2.01万亿元,增长13.2%;我国与美国贸易总值为1.25万亿元,下降12.9%。同期,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计进出口8.28万亿元,增长13.5%。从外贸主体看,前4个月,民营企业进出口9.31万亿元,增长15.9%;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4.72万亿元,增长15.4%;国有企业进出口2.16万亿元,增长9.8%。从重点商品看,出口方面,前4个月,我国出口机电产品5.92万亿元,增长17.6%;劳密产品1.26万亿元,下降2.6%;农产品2401.5亿元,增长2%。进口方面,前4个月,我国进口机电产品2.76万亿元,增长23.6%;原油1.85亿吨,增加1.3%;农产品4757.3亿元,增长10.3%。来源: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莫桑比克共和国农业环境和渔业部(以下称莫方)关于莫桑比克野生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莫桑比克野生水产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莫桑比克共和国农业环境和渔业部关于野生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二、进口产品范围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三、生产企业要求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得莫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由莫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四、进口产品要求莫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二)原料及产品均不存在以下情况:1.莫桑比克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2.莫桑比克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列明的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3.莫桑比克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未发现《名录》中列明的或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五、证书要求莫方应按照中方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每批输华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证书至少用中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莫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莫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六、其他要求中国海关将依照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议定书》的规定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6年5月8日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6年6月1日起依法对法定检验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商品范围见附件)实施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63号修正)执行。本公告发布后,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0号(关于开展2025年度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废止。特此公告。附件:实施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docx海关总署2026年5月8日
(2026年5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284号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化妆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原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4号)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5/07/article_2026050714351018800.html规章文本下载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pdf
自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我国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为实施该举措项下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为便利相关货物进口通关,海关总署自2026年5月1日起启用“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适用我国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特惠税率的,凭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凭非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优惠贸易协定享惠”栏目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填报“30”。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