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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

    为推动再生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以下简称再生铜铝原料)的进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附表要求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附表中不同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装,报关时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同类别的散装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装,当不同类别的再生铜铝原料有独立包装时可以混装,但应分类放置。二、再生铜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30、7404000050;再生铜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20、7404000040;再生纯铝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40;再生变形铝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50;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20、7602000030。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三、除放射性污染检验应符合海关专门检验要求外,再生铜铝原料的检验首先采用感官检验,当不能确定是否符合附表指标要求时按照海关行业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GB/T38470、GB/T38471、GB/T38472、GB/T40382、GB/T40386的相应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四、进口的再生铜铝原料应符合本公告要求。海关发现进口再生铜铝原料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五、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施,《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3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0月21日

    2024-10-29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9号(关于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

    根据《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6号)有关要求,现将《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等有关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1—9)予以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局第3、4、5、6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1999〕500号)、《关于贯彻实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697号)同时废止。附件:1.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docx2.供港澳活羊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docx3.供港澳活牛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docx4.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登记条件.docx5.注册登记饲养场日常管理要求.docx6.活畜接驳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docx7.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标志要求.docx8.《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docx9.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docx海关总署2024年10月18日

    2024-10-2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 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作用。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的必然要求。为创新提升服务贸易,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服务开放推动包容发展,以服务合作促进联动融通,以服务创新培育发展动能,以服务共享创造美好未来,加快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进程,推动服务贸易规模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升、实力增强,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二、推动服务贸易制度型开放(一)建立健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加强各项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事项与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工作衔接,及时调整与负面清单不符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升负面清单管理能力,加强重点行业监管,优化资金、技术、人员、数据等要素跨境流动监管。建立对服务贸易领域重大开放举措的风险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敏感领域的风险监测。研究建设与负面清单管理相适应的全国跨境服务贸易信息平台,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二)发挥对外开放平台引领作用。扩大自主开放,深入探索“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开放路径,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开放先行和压力测试作用,稳步推进全国跨境服务贸易梯度开放。建设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在跨境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完善跨境服务贸易全链条监管、建立风险管理和监测预警机制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打造服务贸易综合改革开放平台和高质量发展高地。(三)加强规则对接和规制协调。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区域经贸安排中服务贸易开放承诺和相关规则,主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国内服务贸易领域改革。参照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规范服务领域许可、资质和技术标准,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提高监管政策透明度,降低跨境服务贸易成本。研究开展服务提供者认证工作。(四)提升服务贸易标准化水平。实施服务贸易标准化行动计划,加快制定服务贸易领域标准。开展服务贸易标准国际化工作,鼓励在具备条件的领域采用国际通用标准。三、促进资源要素跨境流动(五)便利专业人才跨境流动。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入出境提供便利。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科研辅助人员来华投资创业、工作、讲学、经贸交流提供办理签证和停居留证件等入出境便利。畅通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业渠道,允许境外专业人才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国内职业资格和特定开放领域就业机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扩大职业资格国际互认试点。(六)优化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完善外汇管理措施,探索基于企业信用的分级管理,提高服务贸易及服务领域对外投资的外汇业务便利度。扩大人民币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跨境使用,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业务。(七)促进技术成果交易和运用。完善技术贸易管理和促进体系,打造创新资源对接平台,拓展国际技术合作网络,促进知识产权国际化运营,对研发中心技术跨境转移给予便利化安排。规范探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运用。鼓励商业银行采用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融资方式,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和交易。(八)推动数据跨境高效便利安全流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通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支持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优化服务贸易数字化发展环境。四、推进重点领域创新发展(九)增强国际运输服务能力。支持国内航运企业开辟新航线,完善面向国际的海运服务网络。推进航运贸易数字化,扩大电子放货、电子提单在港口航运领域的应用。优化国际空运布局,强化国际航空货运网络对产业链供应链的支撑。进一步提升国际客运航权、时刻资源的配置效率,加强航空运力与出入境旅游的供需对接。构建国际物流服务体系,提高跨境寄递服务水平和国际供应链一体化服务能力。(十)提升旅行服务国际竞争力。积极发展入境游,优化签证和通关政策,提高签证便利化水平。提高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居民使用电子支付,以及持有效证件预订景区门票、购买车(船)票等的便利度,在酒店、旅游景点、商超等公共场所,为境外游客提供多样化支付服务。实施便利外籍人士在华住宿的政策措施。(十一)支持专业服务贸易发展。拓展特色服务出口,促进知识产权、地理信息、人力资源等服务贸易集聚发展,支持金融、咨询、设计、认证认可、法律、调解、仲裁、会计、语言、供应链、标准化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培育新的服务贸易增长点。发展农业服务贸易,带动农资、农机、农技等出口。加快发展教育服务贸易,扩大与全球知名高校合作,在华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加快服务外包高端化发展,大力发展生物医药研发外包、数字制造外包,支持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服务外包新模式,进一步带动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十二)鼓励传统优势服务出口。进一步完善支持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国武术、围棋等体育服务出口。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健康发展,积极发展“互联网+中医药服务贸易”。支持中华老字号等知名餐饮企业开展中餐品牌国际化经营,提升中华餐饮文化国际影响力。积极运用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创新服务供给,提升服务业国际竞争力。(十三)促进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融合发展。优化保税监管模式,支持各地区依托综合保税区开展“两头在外”的研发、检测、维修、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仓储展示等业务。推动服务贸易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在生物医药、飞机、汽车、工程机械等领域细化出台专项政策举措,支持制造业企业对外提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综合性服务。(十四)扩大优质服务进口。修订鼓励进口服务目录,扩大国内急需的生产性服务进口。聚焦居民消费升级需求,推动医疗健康、文化娱乐等优质生活性服务进口。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引入国际精品赛事,举办涉外电影展映和交流合作活动,进一步丰富市场供给,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十五)助力绿色低碳发展。大力发展绿色技术和绿色服务贸易,研究制定绿色服务进出口指导目录。鼓励国内急需的节能降碳、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技术和服务进口,扩大绿色节能技术和服务出口。加强绿色技术国际合作,搭建企业间合作平台。五、拓展国际市场布局(十六)深化服务贸易国际合作。实施服务贸易全球合作伙伴网络计划,巩固重点合作伙伴,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加强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合作,在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机制下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拓展服务贸易多双边和区域合作。引导发挥地方资源优势,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服务贸易国际合作园区。(十七)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鼓励各地区建立健全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机制。加强服务贸易中介组织能力建设,充分发挥驻外机构作用,完善境外贸易促进网络,提升境外服务水平。完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功能,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建设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充分发挥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重要展会平台作用,不断提升展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构建龙头引领、各具特色、科学发展的服务贸易市场化展会格局,支持企业境外办展参展。六、完善支撑体系(十八)创新支持政策措施。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以及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相关基金,创新支持方式,推动服务贸易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推出适应服务贸易特点的金融服务。优化出口信贷,运用贸易金融、股权投资等多元化金融工具加大对企业开拓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支持力度。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扩大服务贸易领域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适当优化承保方式,提高保险服务便利化水平。落实好服务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等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支持高校加强服务贸易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促进服务贸易智库建设,加强服务贸易专业人才培训。(十九)提升统计监测水平。修订完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完善服务贸易全口径统计方法。推进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健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体系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研究建立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提升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公共服务水平。(二十)强化服务贸易区域合作。发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优势,建设区域性服务贸易发展公共平台。提升东部地区引领带动作用,培育一批服务贸易标杆城市。支持中西部与东北地区构建内陆多层次开放平台,推动优势特色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鼓励建立服务贸易跨区域协作机制,促进资本、人才、技术、数据等资源要素高效合理流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意义,依靠扩大开放和创新驱动激发服务贸易发展新动能,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培育服务贸易特色优势产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梳理解决服务贸易领域堵点卡点问题,完善服务贸易发展相关政策,支持推进重大改革事项。商务部要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出台并落地见效,积极营造扩大开放、鼓励创新、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服务贸易发展环境。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8月28日(本文有删减)

    2024-09-0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合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有关事项的通

    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合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24〕54号)的相关要求,为做好合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受理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受理药品进口备案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有关事宜。二、受理范围经由合肥空港口岸(关区代码为3311、3323)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的进口备案申请(《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药品除外)。三、办理方式进口单位登录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并上传相关材料(见附件)。四、办理地点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政务服务大厦C区218室(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0551-62999872、62999882。特此通告。附件:药品进口备案办事指南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5日附件药品进口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药品进口备案。二、受理条件(一)本事项适用于经由合肥空港口岸进口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等进口单位。(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口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已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以及国家允许进口的其他药品;2.产品到岸地为合肥空港口岸(关区代码为3311、3323);3.进口品种为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三)《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化学药品通关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2号);(五)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2年第115号);(六)《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合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4年第12号);(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合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24〕54号)。四、实施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办公室”)。五、申请材料(一)材料提交方式进口单位线上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及上传相关材料,并现场提交本条第(三)项列出的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提交地址见本办事指南“十、办理地点”。(二)材料要求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统一用A4纸填写、双面打印或复印。有涂改的,需在涂改处加盖公章确认;2.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本条第(三)项第2点资料需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退还;3.所有材料均须加盖进口单位公章。(三)材料目录1.《进口药品报验单》原件。从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首页登录,在“中央标准应用”项下“监管证件”栏目,点击“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入“药品药材进口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打印纸质版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2.《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进口临床急需药品、捐赠药品、新药研究和药品注册所需样品或对照药品的提交《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国家药审中心关联审批结果截图;3.进口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的,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原产地证明复印件;5.购货合同复印件;6.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7.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8.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9.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10.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的复印件;11.进口单位经办人员不是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2.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六、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当日内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需经口岸检验的进口药品当日向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七、事项收费本事项不收费。八、办理流程药品进口备案办理程序分为提交药品进口备案申请、药品进口备案资料审查、注册证明文件查验、药品进口备案办理等四个基本步骤。(一)提交药品进口备案申请进口单位在备案系统内提交“进口药品报验单申请”,并上传药品进口备案报验资料。备案系统申请端用户手册在上述网站平台服务页面下载使用。出现使用问题请联系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热线(0551-95198转人工)。(二)药品进口备案资料审查备案办公室受理人员(以下简称“受理人员”)在备案系统内收到进口单位提交的“进口药品报验单申请”和相关药品进口备案报验资料后,逐项审查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相关报验资料有缺失或错误,受理人员将在备案系统内提出补正意见,进口单位应及时按照补正意见补充报验资料或修改相关报验信息,并在备案系统内再次提交报验申请。(三)注册证明文件查验进口单位在备案系统内确认相关申请事项审核状态为“审核通过”时,需携带本办事指南第五条第(三)项列出的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以及《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到备案办公室进行查验。查验结果无误后,上述注册证明类文件原件当场交还进口单位。(四)药品进口备案办理受理人员查验注册证明文件原件真实性无误后,当场按程序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适用时,同时发放《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九、备案结果(一)本事项备案结果为发放《进口药品通关单》,该通关单自签发之日起15日内有效,逾期需重新办理。(二)本事项不予备案结果为发放《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十、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办理时间(一)办理地点: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09号政务大厦C区218室(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管理办公室);(二)咨询电话:0551-62999872、62999882;(三)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的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2024-08-21
  • 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

    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海关总署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功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二、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用于办理通关业务。食品进口商通过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三、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在海关备案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海关主动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已在海关备案的食品进口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四、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在填制“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时,“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食品进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五、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本公告自2024年9月5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4年8月13日

    2024-08-20
  • 关于增加输马来西亚、越南自助打印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自2024年9月1日起,增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输越南原产地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输马来西亚、越南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其他事项按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关于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的公告)执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4年8月13日

    2024-08-20
  •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

    2015年8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2年。其中日本公司税率为8.0%-9.1%,美国公司税率为17.4%-41.7%。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20年9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39号公告,将日本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14.4%-31.2%。2023年7月10日,应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24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复审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二、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中文名称:光纤预制棒。英文名称:OpticalFiberPreform或FiberPreform。产品描述:光纤预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的石英玻璃棒。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光导纤维。制造出来的光导纤维用于各类光缆结构进行光信号传输。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0022010。该税则号下进口产品直径小于60毫米的除外。根据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2018年第57号公告和2020年第39号公告的规定,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日本公司:1.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17.0%(Shin-EtsuChemicalCo.,Ltd.)2.株式会社藤仓14.4%(FujikuraLtd.)3.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31.2%(SumitomoElectricIndustries,Ltd.)4.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31.2%(FurukawaElectricCo.,Ltd.)5.其他日本公司31.2%美国公司:1.康宁公司41.7%(CorningIncorporated)2.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17.4%(OFSFitel,LLC.)3.其他美国公司41.7%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24年7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本公告自2024年7月11日起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wps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4年7月10日

    2024-07-11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1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申报项目“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将“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由原“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调整为“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其中,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计算机系统传送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日期。一份报关单包含的货物对应不同启运日期的,填报其中最后一个启运日期。”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4年7月9日

    2024-07-10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 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自2024年10月15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产品描述与界定详见附件)CCC认证委托,按照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适用标准开展CCC认证工作。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应积极采信已有合格评定结果,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获证。二、自2025年1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三、承担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CCC认证、检测工作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另行指定。附件:产品描述与界定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6月25日

    2024-07-03
  • 重要通知 | 关于电子口岸客户端控件更新通知

    中国电子口岸客户端控件使用的证书将于2024年6月26日到期,到期后客户端控件将无法正常使用。为避免影响业务,请用户于2024年6月26日前将控件更新至1.5.50版本。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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