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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规范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的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承运货物车辆及空载货运车辆,应通过货运通道(常规货物通道、便捷进出区通道)卡口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未经海关同意,车辆或人员不得携带货物通过非货运通道卡口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二、海关根据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风险水平,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对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实施卡口检查。卡口检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检查场地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上述场地实施检查的,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到具备条件的指定地点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做好配合。卡口检查发现异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应核实并说明具体情况。海关未予放行的,相关货物不得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海关可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进行核查。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行政管理机构要落实好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卡口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充实卡口值守人力配备,同时应完善卡口通行记录信息库,卡口通行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视频记录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在卡口等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海关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海关。四、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需接受海关监管的进出境物品,对其实施卡口检查参照本公告执行。五、本公告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卡口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本公告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年2月17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pdf

    2025-02-20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5号(关于发布2024年商品归类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Ⅲ)(见附件1)。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2023年公布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2)并予以公布。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Ⅲ).docx2.根据世界海关组织有关商品归类意见转化的商品归类决定.docx海关总署2024年12月18日公告正文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Ⅲ)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Ⅲ)的公告.pdf

    2024-12-20
  •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3号 2025年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

    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1号(《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外经贸贸发〔2001〕670号)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标商品名称及税则编码(一)蔺草(已净、漂白或染色的)14019031。14019031.00暂不安排招标。(二)蔺草制品。蔺草制的提花席、双苜席;垫子(单位面积大于1平方米,不论是否包边)46012911.11;蔺草制的其他席子(单位面积大于1平方米,不论是否包边)46012911.12;蔺草包面的垫子(单位面积大于1平方米,不论是否包边)94042100.10。二、招标时间招标分两次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第一次招标。投标时间:2024年12月18—19日截标时间:2024年12月19日11:00开标时间:2024年12月19日15:00(二)第二次招标。投标时间:2025年7月16—17日截标时间:2025年7月17日11:00开标时间:2025年7月17日15:00三、招标数量第一次招标1360万公斤(占全年招标总量的80%);第二次招标340万公斤(占全年招标总量的20%)。四、投标企业资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投标资格:2022年1月至2024年9月,蔺草及蔺草制品年均出口实绩达到4万公斤的出口企业,或年均出口供货实绩达到30万公斤的供货企业。上述招标商品出口供货实绩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供货单位必须是具有投标资格的企业;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必须是需要出口配额的蔺草制品,海关税则码是4601291111、4601291112、9404210010;购货公司必须是具有投标资格的外贸公司(不包括生产企业之间的供货)。五、投标资格审核程序(一)材料申请。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汇总和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上报本地区企业递交的投标资格申报材料。中央管理企业的投标资格申报材料直接报招标委员会。2.凡满足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投标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审核。3.申请企业需提交《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附件1),有供货的生产企业需提交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2024年(1—9月)增值税发票开票明细统计表》(附件2)。4.新申请企业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委托书、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提供正本扫描件,并制作成电子版统一提交。5.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12月3日17时前将接收汇总后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招标委员会,如未在上述时限内报送,招标委员会将不再受理。(二)资格审核。1.招标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审核。2.招标委员会将对生产企业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正本进行抽查复审。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汇总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汇总表》(附件3),并将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招标委员会专用邮箱,邮箱地址wmsncp@mofcom.gov.cn。4.投标资格审核于2024年12月6日结束。5.招标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2日前发布通过审核的投标企业名单。6.通过审核的投标企业,如企业电子信息未备案(新申请企业)或已备案的电子信息有改动,需自行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入“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服务”新增或变更企业电子信息。地方企业告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告知招标委员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或招标委员会在系统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参加电子投标。六、投标方式获得投标资格的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电子投标。招标委员会不接受书面投标。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点前只能投一份电子标书,当同一企业成功送达的电子标书出现两份以上(含两份)时,该企业的标书视为无效。企业无法在规定时点前发出电子标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企业完成投标操作后,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入“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服务应用”查询标书是否已被主机成功接收并处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负责电子招标投标技术保障工作,并解释具体操作上的问题。如企业电子投标出现故障,请最迟于截标时间前2小时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联系,及时排除故障。否则,企业投标操作失败将自行承担责任。客户服务热线:010—67870108(拨通后按号码1再按号码3)传真:010—67800343七、最低投标价格本次公开招标最低投标价格0.30元/公斤。对于低于最低投标价格的标书,招标委员会将作为废标处理。八、投标数量(一)第一次招标。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2022年1月—2024年9月平均出口实绩及出口供货数量(出口及出口供货数量=出口数量+出口供货数量×50%,其中,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自营出口数量)×80%×系数确定企业第一次招标最高投标量。(二)第二次招标。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2022—2024年平均出口实绩及出口供货数量(出口及出口供货数量=出口数量+出口供货数量×50%,其中,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自营出口数量)×20%×系数确定企业第二次招标最高投标量。经招标委员会批准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通过电子标书设定企业最高投标量。企业可在电子标书上接收到本企业最高投标量。对投标数量高于最高投标量的标书,招标委员会将作为废标处理。招标系数将分别于两次公开招标前确定,并在商务部网站—对外贸易司子站—外贸管理栏目中公布。九、中标结果查询每次公开招标开标后第二个工作日公布初步中标结果,企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入“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服务应用”查看。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提出。五个工作日之后,各投标企业可在商务部网站—对外贸易司子站—外贸管理栏目中查询经招标委员会审核公布的企业中标最终结果。十、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中标最终结果公布后,各中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中标保证金,分别于2025年1月19日和8月17日前缴纳第一次招标和第二次招标中标保证金,中标保证金为中标金(金额=企业中标数量×企业中标价格)的20%。企业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按领证配额数量缴纳相应配额的中标金余额。对未按时交纳中标保证金及浪费配额的企业将按招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实行电子化缴纳,具体指引详见附件4。十一、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联系电话:010—87789540,65197729传真:010—87789542附件:1.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2.2024年(1—9月)增值税发票开票明细统计表3.申请投标企业资格汇总表4.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电子化缴纳指引商  务  部2024年11月28日

    2024-12-05
  •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6号 关于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二、原则上不予许可镓、锗、锑、超硬材料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对石墨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美国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2024年12月3日

    2024-12-05
  • 关于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24〕24号),现将安提瓜和巴布达籍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事宜公告如下:自2024年6月8日至2029年6月7日,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9年6月7日,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按优惠税率缴纳税款。2024年6月8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已按普通税率缴纳税款的,其较优惠税率多缴纳的税款,相关企业自2024年12月1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4年11月29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pdf

    2024-12-02
  • 商务部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商务部2024年11月19日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一、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鼓励相关保险公司加大对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等企业的承保支持力度,拓展出口信用保险产业链承保。二、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中国进出口银行要加强外贸领域信贷投放,更好适应不同类型外贸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在认真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在授信、放款、还款等方面持续优化对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三、优化跨境贸易结算。引导银行机构优化海外布局,提升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服务保障能力。加强宏观政策协调配合,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鼓励金融机构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多汇率风险管理产品,帮助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四、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持续推进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务、税务资源等对接服务。五、扩大特色农产品等商品出口。扩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加大促进支持力度,培育高质量发展主体。指导和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为出口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六、支持关键设备、能源资源等产品进口。参照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完善再生铜铝原料等产品进口政策,扩大再生资源进口。七、推动绿色贸易、边民互市贸易、保税维修创新发展。加强第三方碳服务机构与外贸企业对接。积极发展边境贸易,推进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研究出台新一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第二批自贸试验区“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产品目录,新支持一批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外“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项目、综合保税区内“两头在外”保税再制造试点项目落地。八、吸引和便利商务人员跨境往来。完善贸促机构展览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企业数字化平台,加强展会信息服务和对外宣传推广。稳妥推进与更多国家商签互免签证协定,有序扩大来华单方面免签政策适用国家范围,扩大过境免签政策实施区域、延长可停留时间,依规为临时紧急来华重要商务团组审发口岸签证,支持重点贸易伙伴商务人员来华。九、提升外贸海运保障能力,加强外贸企业用工服务。支持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加强战略合作。加大对外贸企业减负稳岗的支持力度,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大力推广“直补快办”经办模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将重点外贸企业纳入企业用工服务保障范围,加强人社专员指导服务。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切实做好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工作,着眼长远积极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各地方要加大力度推进政策落实,外贸大省要勇挑大梁,更好发挥带动和支柱作用。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跟踪外贸运行情况,分析形势变化,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外贸领域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落地落实,帮助外贸企业稳订单拓市场,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提供有力支撑。

    2024-11-22
  •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见附件1),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等11个公告(见附件2)废止;商务部、国家密码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所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及商用密码出口许可程序相关内容不再适用。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pdf2.自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的公告.pdf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2024年11月15日

    2024-11-19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7号(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

    现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5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被代替标准《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SN/T5416—2022)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特此公告。附件:《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5项行业标准目录.xls海关总署2024年11月12日

    2024-11-15
  • 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

    为推动再生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以下简称再生铜铝原料)的进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附表要求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附表中不同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装,报关时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同类别的散装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装,当不同类别的再生铜铝原料有独立包装时可以混装,但应分类放置。二、再生铜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30、7404000050;再生铜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20、7404000040;再生纯铝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40;再生变形铝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50;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20、7602000030。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三、除放射性污染检验应符合海关专门检验要求外,再生铜铝原料的检验首先采用感官检验,当不能确定是否符合附表指标要求时按照海关行业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GB/T38470、GB/T38471、GB/T38472、GB/T40382、GB/T40386的相应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四、进口的再生铜铝原料应符合本公告要求。海关发现进口再生铜铝原料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五、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施,《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3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0月21日

    2024-10-29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9号(关于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

    根据《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6号)有关要求,现将《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等有关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1—9)予以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局第3、4、5、6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1999〕500号)、《关于贯彻实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697号)同时废止。附件:1.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docx2.供港澳活羊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docx3.供港澳活牛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docx4.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登记条件.docx5.注册登记饲养场日常管理要求.docx6.活畜接驳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docx7.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标志要求.docx8.《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docx9.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docx海关总署2024年10月18日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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