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首页 >  资讯中心  > 热点聚焦  >  详情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22 10:02:00  发布人:管理员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China (AnHui) International Freight single window
安徽省商务厅口岸管理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Copyright© 2017 皖ICP备11015663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