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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4 16:09:00  发布人:管理员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的要求,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将于9月5日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具体如下:
       一、新增食品进口商备案功能。企业可通过“食品类企业备案”申请食品进口商备案。
       二、新增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功能。持卡企业用户可通过“为其他主体备案”为境外企业申请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三、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申请人可通过“综合查询”查看。
       四、系统功能启用前,已在海关备案食品进口商、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可通过“资质备案-变更申请”,进行备案变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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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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