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首页 >  政策法规  > 口岸收费公示  >  详情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9 09:07:00  发布人:安徽管理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0〕33号),明确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为服务稳外贸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精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将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 

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各级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6月28日

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China (AnHui) International Freight single window
安徽省商务厅口岸管理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Copyright© 2017 皖ICP备11015663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