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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29 09:05:00 发布人:管理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以下简称《280号令》)相关规定,该规章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落实《280号令》注册管理新要求,规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流程,数据中心定于2026年5月29日17:00完成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系统功能升级更新。现将本次系统更新核心内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官方推荐注册食品目录范围
依据《280号令》关于境外企业注册分类管理要求,系统同步调整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将未烘焙咖啡豆和可可豆调出官方推荐注册食品目录,缩减油料、杂粮、保鲜蔬菜、干豆等品类的官方推荐注册适用范围。
目录调整后,列入新版官方推荐注册目录的食品品类,境外生产企业仍须凭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方可申请对华注册;未列入目录的食品品类,境外生产企业可按照规定自主向中国海关提交注册申请。
二、新增多元化注册申请方式,优化申请渠道
结合《280号令》清单注册等新规要求,系统新增清单注册申请模式,分类完善注册申请渠道,具体适用规则如下:
(一)属于官方推荐注册目录的食品企业,可选择三种申请方式:一是经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审核后向海关申请;二是持境外主管当局出具的有效推荐函,直接向海关总署提交注册申请;三是通过境外主管当局批量清单模式开展注册。
(二)属于自主注册范围的食品企业,可选择两种申报方式:一是直接向海关总署自主提交注册申请;二是通过境外主管当局批量清单模式开展注册。
上述清单注册方式,仅适用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与海关总署已签订书面约定、明确实行清单注册管理的情形。
三、启用在华注册自动延续功能
系统正式启用注册自动延续功能。除列入海关总署公布的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的境外生产企业外,其余已完成注册的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届满时,系统将自动延续其注册资格,企业无需手动提交延续申请材料。
列入不予自动延续清单的企业,须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12个月内,主动通过系统提交注册延续申请,完成审核流程后方可延续注册。
四、操作指引及工作要求
本次系统更新后的完整操作流程、申报规范及功能说明,详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同步更新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系统用户手册》,请各企业自行查阅学习、规范操作。
请各相关企业及时关注本次系统更新及《280号令》实施要求,合理安排注册申请、资质延续等业务办理。
特此通知。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