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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工作部署,支持企业纾困解难,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非报关企业非主观故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11月21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加工贸易在稳经济、稳外贸、稳就业方面的作用,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出台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相关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实施手册管理的企业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需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申报的,可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结转双方需跨年度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的,应协商统一在年前或年后办理,避免年度商品编码变更影响申报。二、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对实施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需办理成品退换手续,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内完成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成品退换进口时限不得超过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成品退换出口时间不得超过退换进口之日起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确实不能复出口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新旧账册切换的,企业在旧账册最后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出口货物无法在本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成品退换”手续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可在新设账册的首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三、拓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企业,可作为牵头企业向海关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四、简化集中内销手续企业集中内销的,免于办理集中内销备案手续,无需再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附件1)。失信企业不适用内销集中纳税。五、简化国内采购设备出区手续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并已享受出口退税的设备,监管期限届满出区的,企业按照“调整类清单”的监管方式(代码AAAA)申报出区核注清单,不再办理进口报关单申报手续,按规定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不实施商品检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11月14日
为深入推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现决定对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进一步精简优化,具体公告如下:一、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即企业注册成为电子口岸新用户的过程),应提交入网申请及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基本信息。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者中国电子口岸(网址:https://www.chinaport.gov.cn)进行线上申请。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各地分中心受理企业的制卡申请。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时,企业提交的申请信息经核实与营业执照信息一致的,制发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三、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时,不再对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等信息进行验核,相关信息仅用于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权限检查。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仍需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四、《海关总署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流程的通知》(署岸发〔2016〕165号)、《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署通发〔2001〕188号)和《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第1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特此公告。海关总署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2023年10月17日
企业在海关原产地证模块进行企业信息维护时,行政区划与所属机关一定要重新选择一下,行政区划一栏需要选择到省、市、区(县),所属机关一栏单机空格键会自动带出来当地海关进行选择即可(如果带出来为合肥海关是不对的),确认信息无误后再点击提交。
为提高油品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一致性并确保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1号)相关规定,现对进口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予以统一明确(见附件),并对法定数量申报要求统一规定如下:一、对于本公告附件所列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油品,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应同时按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千克,下同)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升,下同)申报进口数量。其中,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统一按本公告附件中给定公式,由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换算后向海关申报。二、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未在合同等报关单随附单证及其他相关单证中直接列明的,应先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计算并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再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换算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零售包装的成品油,其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为扣除零售包装后的液体部分重量。按照商业惯例,成品油通常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份,申报其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时不应扣除含水量。三、进口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所列油品以外的油品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四、本公告适用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各类具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和法定数量栏目的海关单证的申报及修改。五、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和2013年第10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对于本公告发布前已申报进口的公告附件所列油品,因本次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换算标准调整造成的税款差异不再进行调整。特此公告。附件: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doc海关总署2023年10月24日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10月9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pdf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处理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1.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2.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四)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八)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见附件1)。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2),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检验检疫业务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及条件.doc2.主动披露报告表.doc海关总署2023年10月8日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2021年第2号修改),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4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附件:1.2024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2.2024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9月21日附件:1.2024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pdf2.2024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pdf1.2024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ofd2.2024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ofd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有关赞比亚鲜食蓝莓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赞比亚鲜食蓝莓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赞比亚鲜食蓝莓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食蓝莓(以下简称“蓝莓”),学名VacciniumL.,英文名Blueberry。三、允许的产地赞比亚Chisamba地区。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处理设施输华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处理设施均应在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的植物检疫局(以下称“赞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需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节前,赞方需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capitata2.纳塔尔实蝇Ceratitisrosa3.非洲芒果实蝇Ceratitiscosyra4.可可实蝇Ceratitispunctata5.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rusci6.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longispinus7.黑丝盾蚧Ischnaspislongirostris六、出口前检验检疫(一)果园管理。1.输华果园应在赞方监管下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收获时剔除烂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每个果园必须选择下面措施之一:清除落果、收获时将落果收集到箱子里或在落果上喷杀菌剂。2.赞方应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出口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赞方或赞方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3.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须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信息。4.针对地中海实蝇、纳塔尔实蝇、非洲芒果实蝇和可可实蝇,赞方应建立实蝇的监测体系,诱捕器的设置密度:每50公顷设置2个Jackson诱捕器、每50公顷设置1个McPhail诱捕器,不足50公顷的果园两种诱捕器各设1个。Jackson诱捕器以Trimelure为诱剂,McPhail诱捕器以水解蛋白为诱剂。每7天检查一次诱捕器,如果任何一种实蝇密度(每天每个诱捕器每种实蝇诱捕平均数量)大于0.7,应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5.针对无花果蜡蚧、拟长尾粉蚧和黑丝盾蚧,从开花期至收获期进行果园监测,每周监测一次,特别是观察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成虫。(二)包装厂管理。1.输华蓝莓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赞方或其授权官员的检疫监管下进行。2.在包装过程中,输华蓝莓应经剔除、挑拣、分级,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3.包装好的输华蓝莓如需储存,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三)包装要求。1.输华蓝莓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用带有网眼的托盘袋(孔径1.6mm,间隔100mm)罩住整个托盘。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区、市或县)、国家、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3.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4.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5.集装箱在装运输华蓝莓前应开展检查,以确保集装箱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保存相关记录,以供检查。(四)冷处理要求。输华蓝莓需采取冷处理,在赞方或授权官员监管下进行,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对输华蓝莓进行冷处理,或按照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对使用集装箱的输华蓝莓进行冷处理。冷处理指标要求如下:温度要求持续天数1.11°C或以下151.67°C或以下172.22°C或以下21(五)出口前检验检疫。1.赞方应按照1%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蓝莓进行抽样检查。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赞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1.经检疫合格的输华蓝莓,赞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并用英文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consignmentofblueberriescomplieswithrequirementsspecifiedintheProtocolofPhytosanitaryRequirementsforExportofZambianFreshBlueberriestoChina,andisfreefromanyquarantinepestsofconcerntoChina.”(该批货物符合赞比亚鲜食蓝莓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对于实施出口前检疫处理的输华蓝莓,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treatmentin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3.赞方应在启运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输华蓝莓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1.核查进口蓝莓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规定。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二)进境检验检疫。1.输华蓝莓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蓝莓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处理。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3.如发现地中海实蝇、纳塔尔实蝇、非洲芒果实蝇或可可实蝇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同时,中方将立即向赞方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向中国出口蓝莓,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赞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赞方的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4.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在赞比亚未报道过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赞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20年第101号公告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规程.doc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doc海关总署2023年9月19日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3年8月30日零时起(当地时间),入境人员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时,无需申报行前48小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结果。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