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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6号(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1 09:09:00  发布人:管理员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3年8月30日零时起(当地时间),入境人员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时,无需申报行前48小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结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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