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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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启用公自用物品业务电子版单证的公告

    为便利驻华外交机构、进出境人员办理公自用物品进出境手续,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购买国产小汽车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启用相关电子版单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启用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电子版单证与原纸质版单证样式一致,效力相同。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公自用物品申报模块,应用“综合查询”项下各对应功能,可打印上述电子版单证。二、启用电子版《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供货凭据联和申请人收执联(样张详见附件),取消备案地海关联和监管地海关联,无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同时使用。回国人员及其代理机构、代理人可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公自用物品申报模块,应用“综合查询”项下“留学生购买国产免税车查询”功能,按业务流程自行打印电子版《准购单》供货凭据联和申请人收执联。汽车生产厂家可应用“综合查询”项下“《准购单》查询”功能核对电子版《准购单》供货凭据联信息。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开具的纸质版上述单证仍然有效。特此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pdf海关总署2025年12月3

    2025-12-08
  • 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支持食药物质进口贸易发展,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决定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清单化管理,并动态更新,具体可查询《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见附件)。二、对试点实施的进口食药物质,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应明确申报产品用途,承担依法如实申报责任。对于《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中的商品,进口申报为药用用途的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申报为其他用途的免于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三、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进口食药物质分别按照食品、药品的进口、经营、加工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除可将药用用途进口的食药物质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外,进口企业不得改变商品用途,将商品销售用于非申报用途的企业或个人。四、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建立部门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附件: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docx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2025年12月3日

    2025-12-08
  • 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管理

    为进一步优化境内公路/水运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船舶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转关备案申请功能,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可以在线办理本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变更、注销申请等相关业务。因海关监管需要,或者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企业应提供纸质单证资料。涉及相关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和附件2。涉及相关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详见附件3、附件4和附件5。二、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3号、2022年第73号所附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特此公告。附件:1.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备案管理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doc2.境内水运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doc3.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xls4.境内水运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xlsx5.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填制规范.doc海关总署2025年12月4日

    2025-12-08
  • 关于全面推广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便利企业获取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证及数据,在前期开展试点的基础上,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服务。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服务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直属海关。二、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6号执行。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5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年11月21日

    2025-11-28
  • 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属地查检系统启用“卡介质登录”认证方

    根据海关总署业务部门要求,自2025年12月1日起属地查检系统正式启用“卡介质登录”认证方式,请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卡介质申领方式(一)线上申领无卡用户可使用管理员账号登录“中国电子口岸-制发卡及数字证书服务系统”提交办卡申请。(二)线下申领企业可携带申请材料,就近选择制卡机构办理卡介质。具体事项可咨询数据分中心制卡机构。(“数据分中心制卡机构”为超链接:https://www.singlewindow.cn/#/detail?breadNum=bc9&articleId=0000000000002287)原通知参见:《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属地查检系统更新的通知》(“书名号+名称”为超链接:https://www.singlewindow.cn/#/detail?breadNum=bc12&articleId=yx20250708000000000001)

    2025-11-26
  • 关于2026年度符合申领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

    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原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25〕408号)有关要求,现将《2026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2026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和《2026年度符合申领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2025年11月25日。公示期内,申报企业可登录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许可线上申报系统企业端(https://ecomp.licence.org.cn)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并提交至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线上提交的修改材料进行二次审核,于公示截止前通过线上申报系统管理端上报商务部。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反映。附件:1.2026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2.2026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3.2026年度符合申领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商务部对外贸易司2025年11月18日

    2025-11-24
  • 关于2026年度符合申领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

    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原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25〕408号)有关要求,现将《2026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2026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和《2026年度符合申领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2025年11月25日。公示期内,申报企业可登录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许可线上申报系统企业端(https://ecomp.licence.org.cn)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并提交至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线上提交的修改材料进行二次审核,于公示截止前通过线上申报系统管理端上报商务部。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反映。附件:1.2026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2.2026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3.2026年度符合申领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商务部对外贸易司2025年11月18日

    2025-11-21
  •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 (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进行调整,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增列入《特定国家(地区)目录》,并单独增列针对上述3个国家的13种易制毒化学品。现将调整后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和《特定国家(地区)目录》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pdf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pdf 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2025年11月10日

    2025-11-20
  • 关于电子口岸客户端控件更新通知

    中国电子口岸客户端控件使用的证书已于2025年6月29日到期,客户端控件无法正常使用。为避免影响业务,请用户将控件更新至1.5.53版本,更新方法如下:方法一:点击“开始”菜单->“中国电子口岸客户端控件”->“检查更新”,并依照提示信息操作。方法二:点击电脑屏幕右下角弹出的客户端控件提示框中的“更新”按钮。方法三:自行下载安装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卡介质登录界面——点击蓝色文字“客户端控件”进行下载安装。特此通知。

    2025-06-30
  • 关于防止摩洛哥部分地区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近日发布信息,摩洛哥丹吉尔-得土安-胡塞马大区有新城疫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摩洛哥丹吉尔-得土安-胡塞马大区输入禽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摩洛哥丹吉尔-得土安-胡塞马大区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三、来自摩洛哥丹吉尔-得土安-胡塞马大区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摩洛哥丹吉尔-得土安-胡塞马大区的禽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5年5月21日

    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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