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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相

    2026年4月17日和4月22日,商务部分别收到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DaicelHPPMalaysiaSdn.Bhd.)和可隆工业株式会社(KOLONINDUSTRIES,INC.)提交的申请。上述公司请求分别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AsiaPacificSdn.Bhd.)和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ENP,INC.)在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商务部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原公司适用税率2017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23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在上述反倾销措施中,宝理塑料(亚太)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8.0%,(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2%。2024年6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22号公告,决定由可隆ENP株式会社继承(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目前,宝理塑料(亚太)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8.0%,可隆ENP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2%。二、调查程序2026年4月17日,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由于被母公司以吸收分立形式重组,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已更名为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请求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在对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同时提交了有关吸收分立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簿、公司章程、股东及董事名单、生产设备及流程、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关联方情况、产能及产量情况以及相关公证材料。2026年4月22日,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可隆ENP株式会社已被母公司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吸收合并。可隆工业株式会社请求继承可隆ENP株式会社在对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同时提交了有关合并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合并协议、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簿、公司章程、股东及董事名单、生产设备及流程、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关联方情况、产能及产量情况以及相关公证材料。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对此不持异议。三、继承税率决定经审查,商务部认为,上述公司的申请符合要求并附相应证据。公司关于共聚聚甲醛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在更名后均未发生实质变化。据此,商务部决定:(一)由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DaicelHPPMalaysiaSdn.Bhd.)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AsiaPacificSdn.Bhd.)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8.0%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二)由可隆工业株式会社(KOLONINDUSTRIES,INC.)继承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ENP,INC.)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6.2%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三)以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AsiaPacificSdn.Bh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马来西亚公司”所适用的9.5%反倾销税税率。(四)以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ENP,IN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30.4%反倾销税税率。四、本公告自2026年6月5日起执行商务部2026年6月4日

    2026-06-08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旨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规定》共3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中国境内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相关权益的活动适用本规定。对投资者在港澳台投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二是明确总体要求。对外投资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对外投资质量与水平。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三是健全综合服务。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组织按照章程提供有关的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四是有效实施管理。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对外投资科学性、安全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投资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强化投资者主体责任,不得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五是强化对外投资保护。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商签国际经贸协定,提高保护水平。鼓励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投资纠纷。建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等,切实维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以及国家的海外利益。

    2026-06-04
  • 关于防范马铃薯斑纹片病菌传入的公告

    近期,中国海关多次在产自意大利、韩国等国家的进境植物种子中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马铃薯斑纹片病菌(CandidatusLiberibactersolanacearum)。该病菌可对马铃薯、番茄、胡萝卜等茄科和伞形科寄主植物造成危害,严重影响作物产量和品质。为防范该病菌传入,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决定采取以下检疫措施:一、暂停办理引进产自马铃薯斑纹片病发生国家和地区(见附件)马铃薯(Solanumtuberosum)种薯等繁殖材料的生产用种检疫审批。二、暂停办理引进产自意大利、韩国的番茄(Solanumlycopersicum)、辣椒(Capsicumannuum)、胡萝卜(Daucuscarotavar.sativa)、芫荽(Coriandrumsativum)、旱芹(Apiumgraveolens)、荷兰芹(Petroselinumcrispum)种子等繁殖材料(以下称种苗)的生产用种检疫审批。意大利、韩国植物检疫主管部门书面提供其境内马铃薯斑纹片病发生情况,经评估符合条件后,恢复办理自相关国家未发生该病的区域,引进种苗的检疫审批。相关种苗出口前,意大利、韩国的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应抽取代表性样品,采用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27号《限定性有害生物诊断规程—DP21:马铃薯斑纹片病菌》(ISPMNo.27—DP21)规定的PCR方法进行检测,确认不带马铃薯斑纹片病菌,并在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consignmentofplantsforplantingisoriginatedfromareafreeofCandidatusLiberibactersolanacearumandhasbeentestedpriortoexport,andisfoundfreeofCandidatusLiberibactersolanacearum.”(该批种苗产自马铃薯斑纹片病非发生区域,出口前经检测,不带马铃薯斑纹片病菌)。三、产自附件中除意大利、韩国以外国家和地区的种苗,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应按照第二条第二款中有关要求对样品进行检测,确认不带马铃薯斑纹片病菌,并在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consignmentofplantsforplantinghasbeentestedpriortoexportandisfoundfreeofCandidatusLiberibactersolanacearum.”(该批种苗出口前经检测,不带马铃薯斑纹片病菌)。对在本公告规定实施时间之前,已从原产国家或地区启运的货物除外。四、产自附件中国家和地区的种苗,经第三国或地区转口输华的,应按以下要求出具检疫证书:(一)在第三国或地区仅进行仓储或拼装,未受有害生物污染,第三国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应出具转口植物检疫证书,同时随附原产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出具且带有相应附加声明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或经第三国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确认的副本。(二)在第三国或地区受到有害生物污染,第三国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应按照第二条第二款中有关要求对样品进行检测,确认不带马铃薯斑纹片病菌,并在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consignmentofplantsforplantinghasbeentestedpriortoexportandisfoundfreeofCandidatusLiberibactersolanacearum.”(该批种苗出口前经检测,不带马铃薯斑纹片病菌)。对在本公告规定实施时间之前已从第三国或地区启运的货物除外。五、各海关应对来自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种苗随附植物检疫证书进行审核,并对货物实施检疫,发现证书不符合要求或检出马铃薯斑纹片病菌的,依法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对种苗的隔离试种和引进后疫情监测,发现疫情后立即依法处置。本公告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附件:马铃薯斑纹片病发生国家和地区.docx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6年5月26日

    2026-06-02
  •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优化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服务进出口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2026年5月,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4号),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办法》于2012年施行,对规范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和我国进出口化妆品产业飞速发展,《办法》中有关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发展最新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一是《条例》对化妆品管理要求作出了调整。《条例》作为海关进出口化妆品管理的主要上位法依据之一,对化妆品定义、范围、分类、主体责任、监管等方面都作出了较大调整。二是海关为促进贸易便利化出台了多项改革举措。机构改革以来,海关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模式作出了调整。同时,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出台了多项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三是有必要将成熟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结合进出口化妆品行业发展情况和海关监管实际,在规章中衔接风险管理、信用管理制度,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监督管理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二、修订的主要考虑一是落实上位法《条例》规定,对化妆品定义、信息记录、监管责任等方面进行调整。二是提升监管质效,固化机构改革以来业务流程改革成果,深化智慧海关建设,强化风险管理。三是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强化风险管理理念,提升进出口化妆品监管精准性、有效性。一是明确风险管理原则,规定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二是衔接海关风险管理规定,明确进出口化妆品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可以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三是调整检疫的管理规定,明确仅在境内外发生疫情疫病可能影响进出口化妆品安全的,海关依法实施检疫。(二)总结固化改革成果,更好助企惠企。一是深化智慧海关建设,加强现代科学技术运用,提升海关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二是减轻企业负担,删除海关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和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要求。三是优化检验地点,根据业务改革实践,将进口化妆品检验地点由口岸海关调整至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目的地,同时在出口环节,规定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贸易的需要,指定其他检验地点。四是取消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要求,不再要求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五是扩大免予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样品范围,明确企业用于“检测”进口的非试用样品,免予检验,回应企业诉求。(三)通过规章进一步落实上位法要求。根据《条例》关于化妆品分类标准的变化,明确国家实行注册管理的特殊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普通化妆品在进口前应完成注册或备案,同时取消“首次进口”化妆品的特殊管理要求。明确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管理、诚信自律,进口商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并调整信息的保存期限。(制作单位:法规司、食安局)

    2026-05-27
  • 关于铁路、公路运输方式进口煤炭检验采信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海关总署结合试点情况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决定对铁路、公路运输方式(以下统称陆运)进口煤炭检验实施采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陆运进口《实施采信的进口煤炭商品编码清单》(见附件1)所列煤炭的,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照《采信办法》的规定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二、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采信机构应当按照《进口煤炭检验采信相关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见附件2)要求对陆运进口煤炭实施检验。三、检验报告内容采信机构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委托,对陆运进口煤炭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模板(见附件3)编制签发,并随附取样和监装照片。四、检验报告有效期采信机构对同一矿区同一品种的煤炭按照检验批进行取制样,以不超过5000吨为一个检验批。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仅对该检验批煤炭有效,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六个月。五、采信机构要求(一)申请条件。检验机构申请纳入进口煤炭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除满足《采信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在进口煤炭原产国注册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检验机构,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体系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包括本公告附件2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二)申请方式。申请机构应当按照《采信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流程详见《“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见附件4)。六、申报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需对进口货物申请检验结果采信,申报时应在“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申报,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检验报告、《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见附件5),海关按照《采信办法》实施采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实施采信的进口煤炭商品编码清单.docx2.进口煤炭检验采信相关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doc3.检验报告(模板).doc4.“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docx5.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doc海关总署2026年5月22日

    2026-05-26
  • 关于进口非洲国家咖啡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风险评估,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非洲建交国家咖啡豆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咖啡豆(CoffeeBeans),是指在出口国境内种植和加工的未经烘焙脱壳咖啡(CoffeaL.)籽粒,已去除外皮、果肉、内果皮及银皮等,经干燥、筛选等工艺制成。三、产地非洲建交国家。四、企业注册输华咖啡豆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经出口国主管部门(以下称出口国官方)审核,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等,以便在输华咖啡豆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出口国官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1.咖啡果小蠹Hypothenemushampei2.大谷蠹Prostephanustruncatus3.可可花瘿病菌Nectriarigidiuscula4.咖啡浆果炭疽病菌Colletotrichumkahawae六、出口前管理(一)种植管理。1.种植基地应在出口国官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卫生条件,如周围无污染源、及时清理植物病残体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2.种植基地应在出口国官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防治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出口国官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种植基地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2年,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不得使用中方禁止使用的农药。(二)加工管理。1.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咖啡豆可追溯至种植基地。2.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出口国官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相关区域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地面硬化,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保持适当距离。3.加工过程中,应经过人工挑拣、筛选、清洁、除杂等工序,以确保不带霉变豆、虫蛀豆以及活虫、虫卵、土壤、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三)包装要求。1.原料和成品咖啡豆应单独存放,防止受到污染。咖啡豆应使用干净卫生、新的、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的要求。2.每个包装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以及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号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3.装载输华咖啡豆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必须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四)出口前检验检疫。1.出口前,出口国官方应对输华咖啡豆实施检验检疫。经出口国官方检验检疫合格并确认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咖啡豆,允许向中国出口。2.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内,出口国官方应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咖啡豆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调整至不低于1%。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出口国官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1.经检疫合格的咖啡豆,出口国官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consignmentcomplieswithPhytosanitaryRequirementsforExportofCoffeeBeanfromAfricatoChina,andisfreefromquarantinepestsofconcerntoChina.”(该批货物符合非洲咖啡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现有害生物活体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等除害处理,植物检疫证书中应注明处理方法、药剂名称、剂量、时间和温度等信息。2.在贸易开始前,出口国官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输华咖啡豆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1.核查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2.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二)货物检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中国海关对进口咖啡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处理。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生产加工企业,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如发现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植物残体、土壤,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5.如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检疫要求的情况,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出口国官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生产加工企业的咖啡豆进口。出口国官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出口国官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2026-05-21
  • 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加力优化离境退税措施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力优化离境退税措施,进一步便利和扩大入境消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升退税商店覆盖率。鼓励更多具备条件的商店备案成为退税商店,科学优化商店布局。支持各地遴选一批境外旅客较多的重点商圈、景区、市场、口岸,实现重点场所退税商店基本全覆盖。二、实行小额抽检制。自2026年7月1日起,对退税销售额1万元以下的退税申请单,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实物验核。对退税销售额1万元及以上的退税申请单,仍逐单进行实物验核。三、优化“即买即退”服务。进一步优化“即买即退”服务,推动“即买即退”异地互认,办理“即买即退”业务的旅客可以在异地口岸办结离境退税业务。统一延长各地“即买即退”离境期限要求至28天。四、推行退税无纸化办理。自2026年7月1日起,允许海关、代理机构对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进行线上确认并办理退税,实现退税全流程无纸化办理。五、打造展会退税服务平台。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重要展会设立离境退税服务专区,为客商购物及退税提供便利。六、优化入境消费环境。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城市加大离境退税工作力度,提升支付便利化水平,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消费集聚区。进一步推动增加国际客运航线航班,便利游客入境。七、加强政策宣传。制作多种形式的离境退税宣传物料,通过入境航班、机场、酒店、媒体等渠道进行投放,便利境外旅客获取退税信息。八、开展境外推广。结合打造“购在中国”品牌,在境外开展宣传推介,进一步提升政策国际知晓度。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各地区要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不断提高离境退税服务质量和水平。此前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商务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移民局2026年5月12日

    2026-05-18
  • 关于进口西班牙动物蛋白肥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以下称西方)关于西班牙动物蛋白肥料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产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西班牙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王国动物蛋白肥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本公告中的动物蛋白肥料,是指来源于健康活猪,经屠宰后收集的血液加工成的肥料。三、原料要求(一)原料不得来自反刍动物,且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污染;(二)用于生产原料的动物应来自口蹄疫、古典猪瘟、猪水泡病及其他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需报告的其他猪传染病的无疫区,无疫区应符合WOAH标准且经中方认可;(三)用于生产原料的动物均在西班牙出生并饲养,或从欧盟其他成员国合法进口,在西方批准的屠宰场屠宰,经过宰前和宰后检验,未发现任何动物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四)用于生产原料的动物不是来自受运输限制,或者因动物疫病爆发或未知原因死亡而被扑杀的动物;(五)关于非洲猪瘟,如原料来自西班牙饲养的猪,应符合中西双方签署的关于非洲猪瘟区域化协议的有关要求;(六)没有使用其他动物血液。四、生产企业要求(一)符合中国和西班牙有关动物源性肥料卫生和兽医卫生法规的要求;(二)获得西方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督下生产,产品允许在西班牙市场自由销售;(三)建立并实施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实施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四)经西方向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五、生产加工要求(一)产品须经中心温度不低于160ºC,保持不少于4小时的热加工,或者使用经中方同意的其他等效加工方法;(二)产品不含有危害动植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双方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成分,肥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国《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38400);(三)仅限肥料用途;(四)产品输华前,须经西班牙官方抽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1.沙门氏菌:25克产品中未检出:n=5,c=0,m=0,M=0;2.肠杆菌科:1克样品中不超过100:n=5,c=5,m=0,M=1000;n-检验的样品数;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六、包装、标签和储存运输要求(一)须用全新、洁净、密封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二)外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有关要求;(三)外包装需注明西班牙生产企业名称及西方批准编号信息,并明确标识“仅限肥料用途”;(四)动物蛋白肥料的生产、包装、存储和运输过程,均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西方负责对输华动物蛋白肥料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一)证单核查。1.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二)货物检查。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西班牙输华动物蛋白肥料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情况处理。进境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6年5月13日

    2026-05-15
  •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62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0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1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6年5月12日

    2026-05-14
  •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进口化妆品申报化妆品进口商在进口化妆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当在报关单“产品许可证”项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26”)规范填报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得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号。(二)进口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检测、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以及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按照公务用品申报进口的化妆品,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进口化妆品展品,无需填报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号。(三)进口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检测、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应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要求进行申报,其中“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具体如下:1.进口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用样品,需提供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2.进口检测研发用的非试用样品,需提供检测研发方案、检测研发单位能力证明文件。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还须提供委托检测协议。3.进口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需提供宣传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样品使用地点、使用方式、面对人群及样品处置方式等。(四)进口化妆品半成品,应在“规格型号”项下的申报要素“其他”中录入“化妆品半成品”,“货物属性”栏勾选“15-非预包装”,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灌装或者分装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同时声明进口化妆品半成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二、关于进口化妆品信息记录化妆品进口商记录的进口化妆品信息,应当包括进口化妆品的报关单号、入境时间、名称、品牌、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号、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者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原产国或者地区、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名称、存放地点、销售对象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及数量等内容。鼓励化妆品进口商运用信息化手段记录上述信息。三、关于化妆品出口前检验申请化妆品出口前申请检验时,生产企业、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声明生产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持有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等内容。海关监管过程中需要验核的,生产企业、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交验上述相关材料。四、关于“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办法》所称“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包含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本公告自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10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42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施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6〕146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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